| 索引号: | B16753098/2025-000003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05 | 发布日期: | 2025-09-17 |
| 文号: | 泸市医保规〔2025〕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泸市医保规〔2025〕3号
各区县医保局,市局机关、医保中心各科室:
现将《泸州市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5日
泸州市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1号)精神,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支持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发展,助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奠定分级诊疗基础,逐步实现基层服务能力增强,住院率降低,就医更方便,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不断提高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服务对象和范围
(一)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参保人员。参加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了“两病”认定的参保人员。
(二)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在各区县实施了紧密型县域医疗共同体内开展,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等单位参照执行。
三、服务方式
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团队要引导办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的参保人员,在知情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家庭医生医保服务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约,集中签约时间原则上为上年度9月1日至12月31日。服务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动。已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的参保人员本年度服务周期内暂不签约。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参保人员需在同一个医疗机构签约。
四、签约付费机制
(一)签约服务费。坚持费用分担原则,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患者共同承担,实行“按人头付费、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费包含“两病”相关检查、化验、治疗、药品、一般诊疗费等所有费用。
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费标准:高血压医保签约服务包支付标准为110元/人.年(医保基金支付100元、个人支付10元);糖尿病医保签约服务包支付标准为220元/人.年(医保基金支付200元、个人支付20元);同时认定两种疾病的医保签约服务包支付标准为260元/人.年(医保基金支付235元、个人支付25元)。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费标准根据医疗服务价格变动、服务工作量变化和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支付费用要扣除考核时由四川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筛查已签约而未用药、未服务参保人员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费。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满3个月(含)未满6个月(含)的,医保基金按照签约服务费标准的50%和考核等次支付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费,超过6个月的按照签约服务费标准和考核等次支付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费。
(二)签约服务费管理。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费,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各区县医保部门年初根据签约人数预付50%至签约医疗机构,年度结束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清算,次年3月31日前完成清算。签约服务费个人支付部分,由家庭医生签约团队与参保人员签约时收取。
(三)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签约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服务包健康管理、检查化验项目、相应病情所需的药品保障服务(包含因签约医疗机构原因,不能提供服务包内的服务项目需外诊外检外购的服务)。同时享受签约医疗机构诊疗服务绿色通道和上级医疗机构预约转诊、检查等优惠便利服务。
(四)政策衔接。家庭医生医保签约参保人员不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未签约参保人员,“两病”一般诊疗费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按照原政策执行。医保基金不再支付基础服务包费用(原医保基金支付5元/人.年,用于分担经考核确认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实施考核。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工作实行以过程和结果相结合的考核机制。考核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医疗费用、基金监管和满意度等相关指标。各区县医保部门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回访等方式,定期开展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考核评估工作,实行全方位考核、全过程评估,有条件的可探索第三方评估。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考核结果达不到要求的,依照相关协议采取扣减签约服务费、中止或暂停协议等处理。
(二)保障服务质量。参保人员每年自愿与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团队签订《泸州市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协议(参保人员版)》。签约后,除因断保、参军、服刑、死亡等原因退出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的,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团队不得要求参保人员退出签约。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团队要严格落实签约服务协议,做到“签而有约”,防止服务不足;要按照规定接续上级医疗机构处方,满足签约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不得以定额付费为由减少合理和必要的药品及治疗;要根据签约参保人员的健康状况和疾病治疗需求,提供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提升签约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加强基金监管。各区县医保部门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和《泸州市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版)》,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机制,将医疗服务行为不规范、不合理、转嫁医疗费用等损害参保人员利益的情形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范围,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费使用监管,重点监管“假病人”“假病情”“假服务”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情形,要对涉及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强化信息化应用。各区县医保部门要依托四川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实现家庭医生医保签约协议管理、人员管理、签约服务、医保监管、医保考核、医保结算和统计查询等一体化管理。按照两定协议约定,实现四川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支撑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工作。
(五)加大宣传引导。各区县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宣传,扩大知晓率,引导更多参保人员签约;要发掘优质高效推进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的典型案例,以点带面,发挥正面示范引导作用,为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实施时间
2025年底前,各区县医保部门组织签订《泸州市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版)》、《泸州市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协议(参保人员版)》,2026年1月1日起开展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工作。
附件3泸州市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版)、泸州市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协议(参保人员版).docx
附件5泸州市高血压、糖尿病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工作考核实施细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