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16753098/2024-000006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9 | 发布日期: | 2024-10-30 |
文号: | 泸市医保规〔2024〕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检查检验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泸市医保规〔2024〕4号
各区县医保局,各省属驻泸医疗机构、市属医疗机构:
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试行)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8号)规定,我局对取卵术等17项医疗服务项目履行了相关定价流程,现将项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的取卵术等17项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见附件)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在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及说明等执行收费,不得超过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重复或加收其他费用。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附件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间出现达不到预期效果、投诉纠纷较多等情况,各区县医保局应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五、本通知自 2024年 1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前六个月,由市医保局收集附件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公立医疗机构试行情况及意见建议,根据项目转归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后确定正式价格。
六、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取卵术等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表
附件: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取卵术等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表(1).xlsx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