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分值付费 绩效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重新修订《泸州市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分值付费绩效考核办法》?
《泸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泸市医保发〔2021〕55 号)实施以来,有效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近年来随着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推进,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评价,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以规范诊疗为核心,保障医疗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我市现行DIP绩效考核办法制度亟待完善,且上述文件有效期即将到期,需要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二、《考核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有哪些?
《考核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根《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27号)和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21〕18 号)文件。
三、《考核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共五个章节,主要是从服务医疗质量、服务能力、运营效率、医保违规、社会评价五个维度,制定基于DIP支付改革和公立医院融合考核双融合的绩效考核方案,确保医保基金高效使用,促进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
四、本办法适用于那些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入DIP付费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年度内,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不纳入考核。
五、绩效考核的具体时间安排?
绩效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4月底前完成,考核时间段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3月10日前,各区县医保局将上年度线下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及考核结果上报市医保中心。每年4月10日前,市医保局将考核结果反馈至各区县医保局及相关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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