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一、市医疗保障局单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划,拟订全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市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
(三)组织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井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拟订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疗保障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组织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落实全省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拟订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城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监督管理全市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城对外合作交流。
(九)负责规划实施全市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三)与市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内设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环保、保密、信息、宣传、绩效管理、政务公开、信访、综合性文稿起草、史志编撰和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制度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待遇保障与经办指导科
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承担医疗保障待遇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疗保障目录准入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负责指导管理全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制定全市经办服务规程,规范经办服务窗口建设。协调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
(三)医药服务与价格管理科
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等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评价体系。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对医疗费用的控制机制。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基金监管与医保大数据科
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督促做好全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工作,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医疗保障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全市医疗保障信息化和大数据基础建设,负责建设全市医保信息共享、公共服务和大数据应用平台。承担医疗保障信息管理和数据安全保障责任,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和披露制度并牵头组织实施。
(五)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协助开展基金运行管理和风险评估的辅助服务;承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和市本级联网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管理和支付工作;承担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等招标采购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信息监测工作;协助开展医保机房硬件、软件安全运行及管理和计算机系统日常维护等工作。
三、 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互助、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制定工作规范、业务流程及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保障目录和信息业务编码维护工作。制定医保信息系统建设规范,负责医保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互联网+医保”应用的推广工作。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统计及运行分析工作。负责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业务经办工作。负责市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开展医疗保险稽核工作。指导各区县开展医疗保障业务培训和经办工作。
内设机构:办公室、参保科、待遇审核科、医保管理科、财务科、稽核科、医疗救助科、信息科、综合业务科。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环保、保密、信息、宣传、网络舆情监测、绩效管理、政务公开、信访、人事管理、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交流、综合性文稿起草、史志编撰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牵头制定市本级医疗保障经办工作规范、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电话:3194830
(二)参保科
负责全民参保登记工作。负责经办市本级参保单位的参保工作,建立和维护基本信息。负责市本级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编制征缴计划及年度核算,核定缴费年限。负责市本级破产(解体)、改制单位退休人员移交医疗保险的办理工作。负责市本级参保职工医保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工作。负责市本级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电话:3121302
(三)待遇审核科
负责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联网审核报销、病历评审、预付金等工作。负责市本级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和建国前老工人医疗费等零星审核报销工作。负责制定医保智能审核系统的审核规则并组织实施。
电话:3116467 3104054(备案电话)
(四)医保管理科
负责市本级医药机构申请医疗保障定点的评估工作。负责市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负责医疗保障目录和信息业务编码维护工作。负责区域总额预算指标测算和清算工作。协助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和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负责异地就医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工作。负责定点医药机构接入异地就医平台工作。负责异地就医人员备案工作。负责集中采购药品和耗材的货款预付及清算等工作。
电话:3116374
(五)财务科
负责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负责与税务部门征收基金的对账工作。负责各项医疗保障基金拨付和核算工作。负责编制各项医疗保障基金财务报表。负责票据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经费的部门预决算和核算工作。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核算工作。
电话:3101056
(六)稽核科
负责市本级医疗保险稽核工作。负责制定医保智能稽核系统监控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及医保医师的管理工作。负责异地就医协查工作。协助医疗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电话:3116494
(七)医疗救助科
负责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乡村振兴、长期护理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的经办业务。负责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商业保险的招标工作。负责与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的清算及结算工作。负责医疗救助和公务员医疗互助的清算工作。
电话:2592758
(八)信息科
负责制定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规划,为全市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运行维护。负责全市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权限管理工作。负责医疗保障综合统计报表和运行分析工作。承担医保信息化机房的建设、安全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负责为业务经办提供医保数据支持。
电话:3114204
(九)综合业务科
负责受理医保服务窗口的综合业务。负责办理医保即时办结业务,分送医保限时办结业务。负责市本级门诊特殊疾病的经办工作。负责定点医药机构的信息查询、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查询和医保政策咨询工作。
电话:319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