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征求《关于完善生育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生育医疗保障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6〕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完善生育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为加快政策落地,让有需要的群众尽快享受待遇,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7天,欢迎各界人士在2026年4月24日前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实名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信封或邮件上注明“生育政策”字样,提出意见时,请一并说明理由,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电子邮箱:271182256@qq.com。
通讯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山路148号(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与经办指导科收);邮编:646000。
附件:关于完善生育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17日
附件
关于完善生育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生育医疗保障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6〕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完善生育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保障政策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待遇(含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手术费)享受时间与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时间保持一致。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保障标准: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产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350元、避孕药皮下埋植或取出术150元、施行输卵管结扎术或施行输精管结扎术1200元、施行输卵管复通术或施行输精管复通术1500元。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
生育的同时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同时进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单项手术最高支付标准支付医疗费用。
(三)危急重症孕产妇在生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按规定支付。
(四)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低于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五)已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未就业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
二、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保障政策
(一)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在我市连续参保且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及以上,可按照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产假天数计发,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参保人员。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二)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同时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同时进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单项手术最多天数计发生育津贴。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职工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照发,由用人单位按照原渠道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四)用人单位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期间,其生育保险关系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女职工因个人意愿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连续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按实际休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若已全额领取生育津贴的,参保人员应主动退还剩余产假天数的生育津贴。
(五)住院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不符合生育津贴领取条件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处于连续参保超过12个月的,可待其在我市生育保险费缴纳满9个月后,享受规定产假天数生育津贴。
(六)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且满9个月及以上的,退休后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按我市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报销,不享受生育津贴。
(七)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延长女方生育假,给予男方护理假的相关待遇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待遇保障政策
仅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生育医疗费待遇(含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按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待遇标准执行,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待遇保障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保障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危急重症孕产妇分娩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产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三)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低于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五、其他事项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定期对各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分析研究,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及时倾听民意,回应社会关切。
灵活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继续按《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9号)有关规定执行,“两类人员”生育津贴待遇参照用人单位职工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参保人员出院时间在2026年6月1日及以后的,执行调整后的政策。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