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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规范性文件专家论证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02 09:15:24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规范性文件

专家论证意见

 

2019年7月31日,泸州市委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论证,专家组听取了《通知》起草组的汇报,并查阅了相关文件资料、政策依据,经充分讨论,形成如下意见:

1、该《通知》是严格依据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险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的,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泸州实际起草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四川省、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居民医保”)工作要求。

2、《通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1号),调整了居民医保筹资方式、居民医保住院医疗待遇等、取消了原居民医保家庭门诊统筹,建立了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符合泸州市医疗保险工作实际。

3、《通知》思路清晰,对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和方式、居民医保住院医疗待遇、乙类项目纳入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居民医保待遇、单行支付药品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方面的政策调整做了明确规定,根据国家要求建立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还明确了政策调整的执行时间和有效期限,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可行性。

4、《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医疗保险制度,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能够达到预期改革效果。

5、建议尽快组织实施。

此外,专家进一步建议:

(1)建议进一步加大医疗保险政策宣传,采用多种形式的宣传方式宣传居民医保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居民医保征收方式的调整和医疗待遇的调整。

    (2)建议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和社会保险经办水平,推动医疗保险经办工作规范化建设。

(3)建议将“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动态调整机制”修改为“按年度调整”。

(4)建议将文件名称标题修改为“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5)建议在文件上增加一个小标题”门诊统筹资金来源”。

(6)建议在文件中明确“高校中的大中专学生、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政策另行制定”。

(7)建议在文件后作相关术语解释。

 

专家组签字:

 

2019月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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